国际法上,有一种国家同意承受条约约束的方式,这就是加入。“加入是针对多边条约而言的。”加入是指未在多边条约上签字的国家,在条约签署或生效后参加该条约并受其约束的法律行为。国家不仅可以加入一个已经生效的条约,也可以加入一个已经签署但尚未生效的条约。宪法里面的表述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国务院“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1990年,我国专门制定了缔结条约程序法,全面、系统地总结了我国1949年以来的缔约实践,详细规定了缔结国际条约所需要经过的国内程序,被称为“指导我国对外缔约活动”的基本法律。按照这一法律规定,我国以三种名义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该法律详细规定了以上述三种名义谈判和签署条约、协定的决定程序,以及谈判和签署条约、协定的代表的委派程序。缔结条约程序法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的条约和重要协定分为六类:友好合作条约、和平条约等政治性条约;有关领土和划定边界的条约;有关司法协助、引渡的条约、协定;同我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条约、协定;缔约各方议定须经批准的条约、协定;其他须经批准的条约和协定。这六类条约和重要协定签署后,由外交部等部门报请国务院核准,再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国家主席则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予以批准。条约和重要协定经批准后,由外交部办理互换或交存批准书的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