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定额基本表现形式有两种:一、是生产单位产品消耗的时间,即时间定额;二、是单位时间内应当完成的合格产品的数量,即产量定额。计件报酬标准,又称为计件单价。企业实行计件工资制,应合理确定计件单价。计件单价,按照工人在规定的工时内应完成的劳动定额、与工作物等级相应的计时标准工资,并结合工人现行工资水平确定。工作物等级,根据各种工作物的技术复杂程度、劳动繁重程度、责任大小和不同的生产设备状况等条件确定。劳动定额修改时,计件单价应作相应的修改。因此企业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劳动者劳动定额和工资报酬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即计件工资是以标准工时制度为计算基础。根据1994年原劳动部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基本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价单价的150%支付其工资。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该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劳动定额,通常是指在特定的生产技术和组织条件下,为生产一定数量的产品或完成一定量的工作所规定的劳动消耗量的标准。

相关法条
[1]《劳动法》第三十六条[2]《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三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