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面值在三万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一千五百张以上的,即可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是指伪造的人民币或者外币的数额的总面值在三万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一千五百张以上的,即可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30000元,或者币量在200张(枚)以上不足3000张(枚)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30000元以上的,属于“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