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实劳动关系的概念是什么?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无书面合同或无有效书面合同形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以及口头协议达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需存在雇佣劳动的事实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合法地位,确认了劳动关系不依赖书面合同的存在而存在,扩大了劳动保护范围,对不签定劳动合同的雇主有了更大约束,更多的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事实劳动关系包括以下几个概念:

1、没有书面合同形式,通过以口头协议代替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2、应签而未签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前签订过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继续在本单位工作却没有与其及时续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延续的劳动关系;

4、以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劳动合同,即在其它合同中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力、义务条款,比如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兼并合同中规定了职工的使用、安置和待遇等问题,这就有了作为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依据;

5、劳动合同构成要件或者相关条款缺乏或者违法,事实上成为无效合同,但是双方依照这一合同规定已经建立的劳动关系。

二、事实劳动关系具有如下三个特征:

1.实际上已经产生了劳动关系

所谓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付出一定的体力和智力,完成工作内容,创造劳动成果,其成果实际上归用人单位所有。如果劳动者的劳动者并非按照用人单位的安排而进行,则不会形成劳动关系,而是劳务或者承揽关系。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从属性

这种从属性主要表现在人身和经济两方面,人身从属性表现为: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服从劳动分工和工作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监督,劳动者在很大程度上,将其人身自由在一定限度内交给了用人单位;经济从属性表现为,用人单位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提供有关福利待遇。这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代理关系、其他民事关系的重要区别。

3.欠缺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

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如果已经订立了书面的劳动合同,这也就意味着用人单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存在形式要件,即劳动合同;如果欠缺书面形式,劳动关系客观存在,但欠缺形式要件。此时,则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社保、工伤等很多方面的权益。虽然,法律也认可事实劳动关系,但是缺乏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会增加劳动者的举证难度和维权成本。因而,劳动者应当要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以上就是事实劳动关系的主要内容,但在现代法治社会中,事实劳动关系是有一定的风险性的。若是劳动者在一个正规的公司上班,建议最好通过签署劳动合同来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同时在以后有任何相关劳动问题时也能更好有效处理双方之间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