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税罪的行为手段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即只有用下列手段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的才可能构成偷税罪。常见的手段包括:1、伪造、变造账簿、记账凭证,这是最常见的一种偷税方式。这种方式多为个体经营者所采用,一般是不建账或不按要求建账,使税务人员无法得知其经营收支情况。如某个体商店业主将收支情况记到自制的纸本上,采用一些只有自己才明白的数字和文字符号,经多次检查督促,仍以“没文化”、“不认字”等理由拒不建账,其实是借机偷税。国营、集体企业也往往采取伪造、变造账簿的方式偷税。企业必须建账,因此在这一点上企业多采用少造账簿的方式偷税。如某集体企业是个生产火柴的厂家,该企业负责人为了少缴税款,在账簿上“作文章”,重计材料入库、重列成本、多提乱提费用、多提折旧等,偷漏所得税、增值税。对职工个人采用工资之外多支利息的方式偷漏个人收入调节税。通过上述手段,使账面收入与实际收入、账面支出与实际支出之间出现巨大落差,结果少缴各种税款达50多万元。2、私设“小金库”,建立账外账。纳税人建置真假两本账,真账自己实用,却把假账当作真账交给税务人员检查,作为纳税依据。他们有的是盈利企业,即在假账上人为制造“亏损”,有的将大宗经营额计到真账上面,而将小宗经营额记人假账,造成经营状况不佳的假象,从而少缴税款。3、多行开户、隐瞒收入。有的纳税人在多个银行开户,同时使用,却只向税务机关提供一个,将大量的实际收入隐瞒起来,如某企业在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各有一个账户,但只向税务机关登了工商银行的账号,一年之内,在工商银行走账200万元、在建设银行走账150万元,可见其偷税比例之大。为了避免检查而露出破绽,他们在“小金库”走账时,既不留存根,也不留银行兑单,很难发现。4、假借发票、偷漏税款。发票既是商品购买者的记账凭证,又是商品销售者的缴税依据,因而某些不法分子为了偷漏税款便在发票上动脑筋、作文章。5、销毁、隐匿账簿,瞒天过海。对于一些个体经营者或小型私营业主而言,因其经营规模不大,且又无过多的经济往来,因而有无账簿关系不大,只要自己心里明白就行了。即使设置账簿的,也不正规。为了使税务人员无法了解其经营情况,以失火、被盗、遗失、鼠咬等借口销毁或隐匿账簿。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就可任意申报其营业收入。6、多列支出、少列收入,以假乱真。此举主要是以一些虚假手段掩盖真实的收支情况,表现形式一般是:明销暗记;将产品直接作价冲抵债款后不记销售;已经销售而不开发货票或以白条抵库不记销售;已销商品不记销售长期挂在账户;擅自扩大材料成本减少销售收入;用罚款、滞纳金、违约金、赔偿金冲减销售收入;将展品或样品作价处理给职工不按销售记账,等等。7、虚假纳税申报。纳税申报是依法纳税的前提,纳税人必须在法定时间内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纳税资料。行为人通过对生产规模、收入状况等内容作虚假申报来达到偷税目的。虚假申报的种类有如下凡种:(1)虚报生产状况如亏盈等情况;(2)虚报生产规模;(3)虚报应税项目;(4)虚报真实收入;(5)虚报职工人数,等等。行为人有的经常采用一种,有的几种并用。如被告人王某经营标准件商店,经营范围也仅限于标准件,并以此进行了纳税申报。但王某发现经营有色金属赚钱后,未经工商、税务部门批准,又擅自经营铜丝,但仍以申报的标准件税目缴税,后被税务机关发现。税务人员检查时发现王某标准件的收入也不对、经核查查明王某通过不开发票的手法少报营业收入2万元。在此案中正某既虚报了应税项目,又虚报了应税数额。8、以种种借口骗取减免税来偷税。国家为了鼓励某种事业的发展或其它特定目的、常常为某种经营活动减税、免税、退税。如合资企业材料进口免征关税、对福利性企业减免产品税等等。行为人为了偷税,常常在此处钻空子,“创造”减、免、退税的条件,实则挂羊头卖狗肉。时下骗取退税已成为一种独立的犯罪,骗取减税和免税仍属偷税罪的范围。常见的骗取减、免税手法有伪装合资或合作企业、伪装安置残疾人的福利企业、伪装高新技术企业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