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是指任何社会成员都可以自由往来、停驻足或者只需购票就可以自由出入进行各种共同性活动的场所。如:车站、码头、影剧院、游乐场、音乐茶座、歌舞厅、公园、体育场、集贸市场等。

公共场所的范围:

公共场所主要包括:公共娱乐场所、公共交通场所、公共游览场所、公共商业服务场所等。一般各省都会制定《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办法中所指公共场所通常包括如下:

(1)影剧院、俱乐部、文化宫(文化馆、文化站)、青(少)年宫、群众艺术馆;

(2)录像放映点、音乐厅(茶座)、卡拉OK厅、曲艺厅、舞厅(场)、游艺室、游乐场、电子游戏室;

(3)体育场(馆)、游泳池(场)、溜冰场、健身房、台球场(室)、保龄球场、高尔夫球场;

(4)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图书馆;

(5)公园、风景游览区;

(6)饭店、酒馆(吧)、咖啡馆、理发店、美容厅、浴室;

(7)车站、码头、渡口、民用飞机场及其广场;

(8)集贸市场、证券交易市场、大型商场(店);

(9)用于举办大型定货会、展览(销)会、物资交流会、灯会、庙会、山会、体育比赛、文化演出的临时场所;

(10)各省公安机关认为应列入治安管理的其它公共场所。

扩展资料:

公共场所有共同的卫生学特点:人口相对集中,相互接触频繁,流动性大;设备物品供公众重复使用,易污染;健康与非健康个体混杂,易造成疾病特别是传染病的传播;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流动性大。 其环境的卫生质量与整体人群的健康水平关系极其密切。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即使同一城市或地区不同阶层人群的经济收入、消费需求、生活方式也各不相同,因此各种公共场所的档次也很悬殊,既有车马小店,也有星级宾馆。

既有单纯的理发小店,也有高档的美容美发厅等。这也给公共场所的统一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无论何种公共场所首先应保证使用者的健康、防止疾病的传播,以达到人们丰富生活内容、提高生活质量的美好愿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