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起诉状是公民、个人或其他组织作为民事原告在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时,为维护自身的民事权益,依据事实和法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裁判时所提出的书面请求。接下来,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起诉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起诉状,是公民、个人或其他组织作为民事原告在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时,为维护自身的民事权益,依据事实和法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裁判时所提出的书面请求。文书样式民事起诉状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原告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被告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案由:交通事故赔偿请求事项:(写明向法院起诉所要达到的目的)事实和理由:(写明起诉或提出主张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包括证据情况和证人姓名及联系地址)此致______人民法院原告:(签名或盖章)__年__月___日附:一、本诉状副本份(按被告人数确定份数);二、证据份;三、其他材料份。实例:民事起诉状原告:陈XX,男,汉族,1954年1月26日出生,现住榆次区修文镇陈侃村幸福路东151号。被告:郭X,男,汉族,40岁,现住清徐县集义乡桃园堡村。被告:郭XX,男,汉族,1984年12月5日出生,现住清徐县集义乡桃园堡村新村街11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地址:太原市小店区南内环238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5月22日12时,被告郭XX驾驶被告郭荣的晋KA7956号货车由西向东行至108线陈侃村至清徐路段时与王XX驾驶的晋KB0453货车及彭XX驾驶的晋KA0830货车相继发生碰撞,后晋KA7956号货车将路边原告的房屋撞坏。事故发生后,晋中市交警支队事故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郭XX负事故全部责任。2011年6月2日,经交警队委托晋中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作出市价认字2011第831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认定原告房屋的损失价值为30000元。后原告以此向被告主张赔偿,但遭到拒绝。原告认为,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被告郭XX驾驶车辆撞坏原告房屋,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郭X作为肇事车车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作为该车辆的保险人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特诉至贵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此致榆次区人民法院具状人:陈XX2011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