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合同订立后,应当按照规定向房地产经营主管部门备案。商品房预售合同办理备案的程序如下: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供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窗口受理人员审查材料是否齐全,不能办理的进行退件,开具《退件通知单》,并把所有资料退还申请人;资料不齐全的,出具《补件通知单》交申请人,并一次性告之申请时需提交的资料。2、受理:材料合法、齐全的,受理窗口办理人员出具《收件收据》交申请人,将所有材料审批科;3、初审:审批科经办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填写《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表》,并将材料呈科领导审核;4、审核:审批科负责人审核通过后,在《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表》上盖备案章;5、依据业主的收件收据,领取已盖备案章的《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