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邀请的特点包括:

1、要约邀请是一种意思表示,故应具备意思表示的一般成立要件。

2、要约邀请的目的在于诱使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而非与他人订立合同,故只是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而非订约行为。

3、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既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也不能因自己作出某种承诺而约束要约人。

行为人撤回其要约邀请,只要没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不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合同法》将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