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重组是企业摆脱财务和经营困境的重要手段,能够在协调债务人、债权人及其他相关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对企业的资本结构、管理模式进行优化,为企业带来新的活力。(一)债务重组不同于破产清偿债务重组的定义为:当债务人遭遇财务困境时,债权人能够在与债务人原来签订合同的基础上,修改部分债务条件,从而达到减轻债务人财务负担的效果。因此,客观上来,进行债务重组,是企业在遇到财务困境、经营不善时度过难关的有效手段,对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有着积极意义。然而,企业的债务重组的过程中,必须意识到债务重组与破产清算之间的区别,避免出现法律问题,更好地维护企业的利益。首先,破产企业的债务重组前提是法院已经宣告该企业破产,并且已经终止经营,企业正常关闭,不再存续。反观债务重组,却是具有积极意义的,是为了帮助企业继续生存下去,破产清偿是企业难以维系所要履行的最后一道程序。破产企业的偿债顺序首先是支付破产费用,其次是偿还职工工资、国家税金、劳动保险费用,最后才是债权人能够得到清偿的部分,因此,债权人很有可能只能得到部分清偿,甚至是得不到任何清偿。中国最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中明确规定,债务重组的前提条件必须是企业仍然能够持续经营,并且需要在债权人、债务人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保障债权人能够拥有在一定期限内收回大部分债权的权利。(二)债务重组不同于企业改制随着新企业会计准则的颁布,债务重组的内涵与外延都有了一定的发展,不仅仅是遭遇财务困难的企业,正常经营的企业也有可能进行债务重组。比如,企业可以凭借债务重组这一经济活动,获得额外的税收收益、技术资源等等。此外,如果债务人有转产计划,那么一批固定资产将会被报废或者闲置,此时债权人正好需要这一批固定资产,那么双方便可以签订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采取固定资产清偿。由此延伸开来,债务重组不同于企业改制。债务重组的适用条件之一是企业要有持续经营的能力。如果企业一旦改制经营,虽然在此基本上可以将债务转为资本,从表面上来看企业仍然生存,但是由于企业已经完成改制,老企业已经在企业的申请下由工商部门进行注销,新企业在办理了从业登记之后,也建立起了新的会计账目,此种情况下的“持续经营”与新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中所规定的持续经营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另外,企业在改制时的债务转资本必须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而评估的对象则是企业净资产,由此可见,债权人也不会发生重组损失,也就是债权人并没有让步。新会计准则中规定,债务重组对净资产的评估,可以采用评估价或者协商价,有发生重组损失的可能性。如果某项资产暂时不存在较为公允的市场价格,那么还可以通过折现率贴现计算、计算未来现金流量等方式进行确定。(三)债务重组不同于产品抵债随着新企业会计准则的颁布与实施,中国的会计实务也发生了新的变化,针对财务重组这一业务,凡是事能够改变债务条件的事项,都有可能成为未来的债务重组方案。从现有的债务重组案例来看,债务重组有着两个明显的特征,一是显著修改了原定的债务条件,二是企业实实在在发生了难以解决的财务困难,债权人愿意做出让步。对已债务人拆东墙补西墙,或者在双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将可转换债券转化为资本的情况,都不满足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对于债务重组的定义,因此企业在进行债务重组之前,需要深入、准确地把握债务重组的内涵。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债务重组同产品抵债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举个简单的例子,如果关联企业之间存在大量的产品转移情况,但是只要债务条件并未修改,那么也只能看作是一方将自己生产的产品卖给另一方,并不属于债务重组的范畴。然而,如果涉及到了债务条件的修改,尤其是其中一方还正好处在财务困境之中,并且债务人与债权人双方对债务条件的修改都达成了一致,那么这种情况就应该属于债务重组。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是否存在对债务条件的实质性修改,是我们判断一项业务是否属于债务重组的显著依据,因此,产品抵债不能归纳到这一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