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业登记是指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缴纳税款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其停业,而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暂停营业和办理涉税事项的登记管理制度。

办理停业登记具体流程如下:

企业经营者需要在停业前15天到国税局办理停业登记手续;

如实填写“停业申请书”

需要携带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税款交款书、全部发票、发票缴销单、发票领购簿、《税务登记证》、企业公章等证明材料。

一、办理依据

(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二、提供资料

(一)《停业登记表》(一式一份)。

(二)纳税人若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停业的文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要求停业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的停业文件。

(四)主管税务机关原发放的《国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发票缴销登记表》(缴销未验旧的发票和《发票领购簿》)。

四、办理期限:即时

五、收费标准:免费

扩展资料: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十三条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四条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申请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

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第二十六条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

第二十七条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并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

提示:具体程序,可根据当地税务机关的要求进行办理。

公司歇业需要进行清算,具体步骤是: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公司清算结束后,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