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分红时股权转让价格如何确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股东自愿转让股权的情况下,在不损害国家和第三人及公司和其它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条件下,一般由转让双方协商确定一个基准价格,实践中有以下几种方法供参考:(1)将股东出资时股权的价格作为转让价格;(2)将公司净资产额作为转让价格;(3)将审计、评估价格作为转让价格;(4)将拍卖、变卖价作为转让价格;也有采用其他方法来确定转让价格的。在确定基准价格后,可根据未分红的有关情况(如持股期限,分红时间等)在基准价格上双方协商上浮一定的比例。

相关法条
[1]《公司法》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