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士兵服役条例》第六条规定: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2年。条件为:士官服现役满12年;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烈士子女。
符合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计划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一般情况下士兵转业由地方民政局、劳动局等部门负责安置。副团(不含)以下军官由地方人事局负责安置,副团以上军官由组织部负责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