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结算纠纷的原因:1、建设工程招投标程序中的违法行为;2、招投标程序中的串标、泄露标底的行为;3、缺乏有效的诚信机制;4、法制缺陷留下造成逃废工程款的漏洞。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