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在还有非法同居的说法吗

在1989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曾明确规定:“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但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中指出:今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在此,人们会发现,“非法”二字被取消了,也就是说现在法律规定中没有非法同居的说法了。

二、非法同居的定义

非法同居的定义分为两种:无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两种。

(1)无配偶的男女同居

在婚姻法规定中没有配偶的男女同居完全是个人私事,法院对此不再理会,不再干预。这也足以说明“非法同居”这样的词语退出了历史舞台。

(2)有配偶与他人同居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而婚姻法规定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合法夫妻的无过错方应当依法予以制止,但这种行为并不违反《刑法》的规定。

(3)有配偶与他人同居,以夫妻名称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而刑法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则构成重婚,应依法受到《刑法》的处罚。

注:无配偶的男女同居,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