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性法律规范,是指授于公民、公职人员、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可以自行抉择做或不做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授权性法规在法律条文中,多以“可以”、“有权”、“享有”、“具有”等词来表达。授权性法规称为任意性规范。

例:

1、我国《宪法》第二章规定了公民的权利与义务,这就是授权性法规。

2、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这是遵循的受权性法规的任意性。

与授权性法规相对应的是“禁止性规范”和“命令性规范”,称为义务性规范,也叫强制性规范。

扩展资料:

“授权立法”制度是在资产阶级国家成立,制定了宪法,出现了近现代意义上的分权后才作为法律上的专门术语而使用。

授权立法制度是国家立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已成为各国政府管理的重要手段,是自19世纪30年代由英国开始的,自产生后它就伴随着社会生活的复杂化和政府职能的扩张而逐步发展起来。

授权立法有如下特征:

1、从属性,即授权立法来源于享有职权立法权机构的授权,从属于职权立法,是由职权立法派生出来的。

2、有限性,即授权立法不仅受到宪法限制,还直接受到授权法限制,受到授权机关的监督和制约。

3、灵活性,授权立法根据社会的不断变化,及时制定或修改法律实施细则、处理突发事件,它是在宪法高度稳定性、分权原则权威性与社会对政府职能灵活性需要之间的一种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