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2、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