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营业税。
咨询公司收取的提供咨询服务的费用,应按“服务业”税目的5%税率计缴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在缴纳营业税的同时,应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适用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3%的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为比例税,按纳税人所在地区的不同,适用不同档次税率,具体是:纳税人所在地为城市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或者镇的,税率为1%。
(3)房产税。
以其拥有房产的计税余值为计税依据,按规定计缴1.2%的房产税。房产税按年计征,分期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
(4)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的适用税额计税。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
(5)车船使用税。
以拥有自用的应税车船适用的计税标准、年税额分别计税。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汽车适用的车辆使用税税额是每年每辆60~320元,由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纳税人所在地,对单位是指经营所在地,对个人是指住所所在地。
(6)印花税。
书立、领受税法所列举的凭证,依照标准按凭证所记载的金额或凭证件数纳税。
(7)企业所得税。
应纳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税法准予扣除项目全额)×适用税率
税法规定,企业缴纳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月或季)预缴,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8)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其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扣除允许扣除的成本、费用和税金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缴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人在次月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