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收养子女的当事人双方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二)审查。审查是收养登记工作的中心环节。登记机关要对申请收养当事人进行全面地审查;
(三)登记。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不予登记的,也应向当事人说明理由,进行必要的法制宣传。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