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公司法运作实践,目前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定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注册资金不实,使公司法人人格自始不完整。

2、虚设股东,以公司形式获取不法利益。即公司的实质股东仅有一人,其余股东仅为挂名股东,以符合法定的公司股东的最低人数。

3、非法人以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

4、利用公司的设立、变更逃避债务。

5、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无度操纵、干预。

6、财产混同、业务混同造成人格混同。

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