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可以代位行使合伙人的权利,但是合伙人享有的利益分配请求权除外,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五条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依照本章规定和合伙合同享有的权利,但是合伙人享有的利益分配请求权除外。第九百七十二条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