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管辖种类:

一、法定管辖

1、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标准,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地域管辖: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所划分的管辖。 种类:

(1)一般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所确定的管辖。原则:原告就被告原则

(2)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及被告住所地为标准确定的关系。

(3)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点案件必须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人民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准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

3、协议管辖:又称约定管辖或合意管辖,是指当事人就第一审民事案件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之后,达成协议确定管辖的法院。

(1)国内协议管辖;

(2)涉外协议管辖;

二、裁定管辖

定义: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

1、移送管辖 是指已经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因发现本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 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

2、指定管辖 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指定其辖区的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具体案件行使管辖权。

3、管辖权的转移 是指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把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由下级人民法院移转给上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上级人民法院移转给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