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共同犯罪制度中规定了帮助犯制度,是指帮助正犯实行犯罪的人,成立帮助犯要求有帮助行为和帮助故意,共犯从属性还要求被帮助者实施了犯罪。帮助行为包括物理的帮助和心理的帮助,还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对于帮助犯一般按从犯处理,如果符合胁从犯的构成要件则按胁从犯处理。刑法将特定的帮助行为单独规定为犯罪的,则按独立罪名论处,如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窝藏、包庇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帮助行为如果实施在实行行为之前,就称为预备的帮助犯(但如果着手实行犯罪而未遂或者既遂,帮助犯也应相应地承担未遂或者既遂任);如果与实行行为同时实施,则叫做伴随的帮助犯;如果在实行犯实施了一部分实行行为之后实施帮助行为,便属于承继的帮助犯;如果事前通谋、在实行行为结束后实施帮助行为,则可谓事后的帮助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七条
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