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注销债权债务的处理办法:由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否则,视为放弃债权。且按照职工工资、税款、普通债权的顺序清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