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复制权复制权是著作权法上的概念,是著作权财产权利中重要的一项权能。复制是使作品能够广泛传播和使用的重要手段,因而作者著作权集中体现在行使复制权上。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成一份或多份的权利”。复制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之复制,乃指以印刷、照相、复写、影印、录音、录像或其他行为做成与原作品同一形态的复制,如将文书加以手抄、印刷、照相,将绘画、雕刻加以摹拓,将录音带、录像带加以翻版录制等等。广义之复制,还包括对著作加以若干改变,即不是再制与原著作之形态完全相同之物,仅其旨趣具有同一性,如将草图、图样做成美术品与建筑物,音乐著作之录音,将小说改编成剧本、拍成电影,编辑数篇论文,本国文翻译成外国文,雕刻制成绘画,绘画制成照片或风景明信片,模型制成美术工艺品等等。最广义之复制,还包括无形复制在内,如将剧本、乐谱予以上演、演奏或播送,讲稿的演说或讲义文稿之朗读。复制是使作品得以传播的重要手段,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也集中体现在复制权。复制的形式很多,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另外,计算机软件中的文档,本身就是一种文字资料,因而可以用传统的复制手段加以复制。计算机程序的复制还可以包括:把程序存储到磁盘、磁带或穿孔卡上,或者固定在只读存储器ROM中。把程序从外存中或在键盘上装入计算机内,在计算机内形成程序的复制件,符合“再现原件内容”的特征,因此也属于复制。我国著作权法修订前规定的复制是狭义的。这次修订著作权法,删去了原第52条的第2款,使复制的概念变为广义,包括平面到,平面,平面到立体,立体到立体。有意见认为,这么宽的复制概念,在有些方面是难以实施的。二、复制权如何体现出版权是复制中常见的表现形式。出版权的“出版”二字是指出版人以印刷、录制等方法将文字、讲话、图画、乐谱、照片、地图等作品予以复制及发行。出版人包括图书出版社、报社、杂志社、音像出版社。非出版人复制出售作品不称为出版。出版权是指著作权人享有出版其作品的权利,是著作权人的权利,不是出版人的权利,只有著作权人将出版权转给出版人,出版人才能出版该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