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合同的范围应限定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是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合同法》将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

根据《民法典》第147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