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规定了16项公务员必须遵守的纪律(即禁止公务员发生的行为):

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2、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3、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4、拒绝执行上级依法做出的决定和命令;

5、压制批评,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6、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7、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8、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9、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10、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11、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12、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扩展资料:

监督与惩戒:

第五十七条:

机关应当对公务员的思想政治、履行职责、作风表现、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监督,开展勤政廉政教育,建立日常管理监督制度。 对公务员监督发现问题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予以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处分。 对公务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五十八条:

公务员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按照规定请示报告工作、报告个人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