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离婚与涉及军人离婚管辖规定是什么一、一般离婚管辖规定(1)《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在被告有经常居住地时,则经常居住地的法院优先于住所地的法院管辖。(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二、涉及军人离婚管辖的规定(1)如果双方都是军人,由被告所在地或者被告所在地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非军人向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是文职人员,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3)非军人向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不是文职人员,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4)军人对非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3]《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