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有房产证复印件不可以办理居住证,还需校验原件
一、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
(1)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2)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3)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4)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二、居住证办理条件,以上海为例
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沪府令 58 号),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本市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境内来沪人员,可以依据本办法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领《居住证》。
1、办理材料
(1)《上海市居住申请表》原件一份,由社区事务服务中心提供,申请人填写。
(2)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的复印件(验原件)。
(3)申请人现居住地与居住登记地址不一致的,提供相应的《居住证明》原件复印件。
2、居住证明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居住在本人或近亲属自购住房的,提供相应房地产权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2)居住在本人或近亲属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验原件),由房屋管理部门出具;
(3)居住在单位、学校集体宿舍的,提供单位、学校人事或者保卫部门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由单位、学校人事或者保卫部门出具;
(4)居住在近亲属自购或者租赁房屋的,提供相应的亲属关系证明。
(5)监护人代为办理的,提供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受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和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