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通则司法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因此,如果房东在出卖该房屋3个月前没有通知你承租方有优先购买权,你可以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根据民法通则司法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19条第二款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