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夫妻的共同所有的按揭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离婚后,应当出具离婚证、证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审原件收复印件1份)等材料,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登记。
个人住房离婚与婚内过户
一、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五、六十条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六条;
4、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第五章。
二、申报条件
房屋所有权证已办理过户登记。
三、申报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接件窗口提供或自行在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下载)、《土地登记委托书》(限当事人办证时不能到场的情况,需提前在接件窗口当面填写委托),均1份;
2、《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1份);
3、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核原件收复印件1份);
4、离婚过户需离婚证与离婚协议(核原件收复印件1份),离婚协议未写清楚事项的需双方到场签写补充协议(原件1份),不属于自愿协议离婚的,需提供法院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审原件收复印件1份)。
5、其他特殊情况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