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常务会议推出新的降费措施,其中决定把建筑领域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由5%降至3%。特别强调,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