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监督法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形式有以下几种:1、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2、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3、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4、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5、询问和质询;6、特定问题调;7、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二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监督职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程序,适用本法;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