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扩展资料

和公司制企业相比,合伙企业具有以下特征:

1、合伙企业没有法人资格;

2、合伙企业不能上市,不能上新三板;

3、合伙企业只能寻找私募基金融资,不能公募;

4、合伙企业,股东的信任关系大于资本的结合;

5、合伙企业不能“股改”为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

6、合伙企业的经济规模一般较小,当然也可以做大;

7、合伙企业一般限于事务所、管理中心、基金、投资类型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