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照相馆属于个体工商户。

2、办理个体工商户应当办理的证件: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 。

(2)、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 (可选择) 。

(3)、个体工商户(公、财、私)章 。

(4)、国税登记证(正、副)本 。

(5)、地税登记证(正、副)本 。

3、设立基本户:

(1)、办理流程: 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2)、办理资料: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由申请人委托的有关证明。

4、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登记申请书。

5、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明。

6、办理资料: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开业登记申请书(填写个体户申请开业登记表)。

(2)、从业人员证明(本市人员经营的须提交户籍证明,含户口簿和身份证,以及离退休等各类无业人员的有关证明;外省市人员经营的须提交本人身份证、在本地暂住证、育龄妇女还须提交计划生育证明;相片一张。

(3)、经营场地证明:家庭经营的家庭人员的关系证明,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有关专项证明。

扩展资料:

一、个体工商户条例:

1、为了保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扩大就业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条例。

2、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3、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4、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5、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6、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

7、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实行监督和管理。

9、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10、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在经营场所、创业和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技术创新、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支持、便利和信息咨询等服务。

二、个体登记

1、要求:

(1)、城镇失业人员、农村村民和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有经营能力的人员,可以申请个体经营。

(2)、申请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金、经营场所、经营能力和经营技术。

2、提交材料:

(1)、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报告。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城镇失业青年和其他失业人员应当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失业证。

4、退休、退休人员应当持有退休、退休证书,并持本单位退休证书提前退休。

5、辞职人员(包括无薪留职人员)须持原单位批准的证明。

6、下岗职工应当持有劳动部门的下岗证。

7、农村村民应当持当地乡(村)的证件。上述人员登记时必须持有身份证,非本地人员还必须持有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暂住证和流动人口出生证明部门核发的计划生育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