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报废后其车牌在原车辆使用一年以上的,可以保留两年,即在一年内可以使用原号牌来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

根据《公安部推出10项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新举措》第七项 扩大使用原号牌号码范围。对登记在同一机动车所有人名下的同号牌种类的非营运车辆,可以申请车辆间互换机动车号牌号码,更好满足群众和单位的需求。

同一机动车一年内可变更一次号牌号码。放宽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时限,原车注销、迁出或转移后,保留原号的时限由一年调整为两年。

1、及时申请。

在把老车转给别人或者注销之后的一年以内,原车牌是为车主保留着的,只要在这期间向车管所提出申请使用原号牌,即可将原车牌上至购买的新车或二手车上。时间超过一年之后,该号牌会重新进入选号池,向社会公开发放。

2、原号牌必须使用一年以上。

以前车牌要使用三年以上才能保留,很多想换车的车主为了保留车牌,等满三年才换车。现在,只要使用了一年以上,就可以申请保留。

3、原车的违法和事故必须处理完毕。

如果之前驾驶原机动车有过道路违规行为,被处罚款等情况,必须要将罚款交清,无交通事故遗留,才可申请继续保留原牌照号码。

否则,将失去对原车牌的所有权,原车牌由车管所收回。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条

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