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兹有我辖区居民xxx,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曾用名xxx.情况属实,特此证明。xxx派出所年月日

如果户口本上登记有曾用名,则无须再开具其他证明。

如果户口本上未登记有曾用名,可以通过公证证明。

曾用名公证办事须知:

一、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主席令第39号)、《公证程序规则》(司法部令第103号)

二、办事程序:窗口受理—公证员审核—主任审批—窗口办结

三、申报材料:

申请人的身份证件;

申请人的户口薄或经查户口档案的户籍证明;

基层证明[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或工作单位出具,如曾用名未在户口簿上体现的须加盖公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内容为: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时间、曾用名情况];

记载有曾用名(要证明的)的有关国内档案材料(如户口档案材料、婚姻登记档案、学历档案等)

申办曾用名公证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但应提交《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公证机构在审查中,对申请公证的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疑义的,认为当事人的情况说明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作出说明或者补充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