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雇佣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时,相关扣除费用及纳税申报按以下规定掌握:(1)只有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才可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税款;(2)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3)按期将两处所得合并,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4)凭证:持两处支付单位提供的原始明细工资、薪金单(书)和完税凭证原件(5)纳税地点:选择并固定到一地税务机关申报每月工资、薪金收入(6)申报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相关文件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4]89号规定:第三条、关于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的问题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支付单位应依照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纳税义务人应以每月全部工资、薪金收入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为了有利于征管,对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采取由支付者中的一方减除费用的方法,即只由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