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入中国国籍

1、申请条件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一)中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中国的;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的。

2、受理、审批机关

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外国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加入中国国籍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负责审批。

二、新生婴儿落户必须提供:

(1)父亲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母亲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出生医生证明。

(3)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指标证明,或计划外生育处罚完结证明(农村需乡政府以上,城市需街道以上)。

(4)结婚证明。注:母亲户口在外地的方可,本市除外。

扩展资料:

一、普通外国人嫁到中国加入中国国籍的申请手续

(一)填写《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申请表》;

(二)提交要求加入中国国籍的书面申请;

(三)提交相应证明:

(1)外国护照复印件;

(2)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复印件;

(3)如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所生的子女,须提供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相关证明。

(4)受理机关认为与申请国籍有关的其他材料。

二、其他事项

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后,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出入境手续按中国公民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