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交通管理,有下列第一项至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七项至第十一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一)挪用、转借机动车辆牌证或者驾驶证的;(二)无驾驶证的人、醉酒的人驾驶机动车辆,或者把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三)在城市集会、游行,违反有关规定妨碍交通,不听民警指挥的;(四)无理拦截车辆或者强行登车影响车辆正常运行,不听劝阻的;(五)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明令禁止通行的地区,强行通行,不听公安人员劝阻的;(六)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七)驾驶未经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和批准行驶的机动车辆的;(八)驾驶机件不合安全要求的机动车辆的;(九)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十)指挥、强迫车辆驾驶人员违反交通规则的;(十一)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在街道上搭棚、盖房、摆摊、堆物或者有其他妨碍交通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