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自行招标条件备案办理须知1、事项分类:公共服务事项。2、事项性质:承诺件(自办件)。3、事项范围:建设管理。4、申办主体:合法成立的企业、机关或招标人合法委托的中介代理机构。5、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9年第21号);(2)《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计委令5号);(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89号);(4)《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02年第63号);(5)《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市人民政府令〔2003〕122号)。6、申办条件: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真实、合法、有效;2、具有专门的招标组织机构和专职招标业务人员在3名以上。3、专业技术人员应是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专业人员。4、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并向招标办提交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符合标准的,给予备案。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备案,但必须制发《不予备案决定书》,将不予备案的理由、申办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权利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7、提交材料清单: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总平面图、计委立项代可研文件、规划证、施工许可申请表);(2)专门的招标组织机构和专职招标业务人员证明材料(计委批复为自行招标时提供);(3)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职称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计委批复为自行招标时提供);(4)建设单位经办人的单位法人授权委托书;(5)资金来源证明材料;(6)如为委托招标,提供委托单位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委托合同、经办人委托书。8、申办流程及流程图:见总流程图。9、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内完成。10、联办部门及事项:不联办。11、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