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表适用于各类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填用。

二、报送此表时还应附送如下资料

(一)税务登记变更内容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变更内容一致的应提交:

1、工商执照及工商变更登记表复印件;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3、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4、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二)变更税务登记内容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内容无关的应提交:

1、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

2、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三、变更项目:填需要变更的税务登记项目。

四、变更前内容:填变更税务登记前的登记内容。

五、变更后内容:填变更的登记内容。

六、批准机关名称及文件:凡需要经过批准才能变更的项目须填写此项。

七、本表一式二份,税务机关一份,纳税人一份。

扩展资料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八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四)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五)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