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原选举方式,由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的代表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居民代表提议,可以要求罢免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罢免要求在提交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同时,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区(县)民政部门备案。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接到罢免要求的十五日内,应当召开居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本社区过半数有选举权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代表通过,罢免有效。罢免表决结果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区(县)民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