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的文字:1、 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2、 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3、 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4、 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5、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二、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三、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五、企业营业执照上只准标明一个企业名称。六、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1、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2、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3、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法律依据:《企业法人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县(包括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划名称。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下列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一)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企业;(二)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三)外商投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