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所需材料: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书复印件;

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5、场所平面布置图;

6、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复印件;

7、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扩展资料:

消防验收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第四条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具体分工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