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六条规定了罢免村委会成员的权利、条件和程序等。这一规定包括以下6个方面:

(1)罢免村委会成员的权利属于全体村民。村民委员会是由本村村民选举产生,向全体村民负责,因而只有村民才有权罢免村委会成员,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随意罢免或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2)罢免议案必须由本村1/5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1/3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这是启动罢免程序的必要条件。

(3)罢免议案或者罢免要求要明确提出罢免的理由。罢免村委会成员涉及全体村民的利益,涉及村内议定事项的贯彻执行,所以必须有充分的罢免理由,不得以一己私利或与村委会成员的个人矛盾为理由煽动群众。

(4)罢免村委会成员,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由村民投票表决,使罢免议案的通过与否符合绝大多数村民的利益。

(5)允许被提出罢免的村委会成员为自己申辩。由于村委会的工作没有充分的条件做到完全透明公开,村委会成员的工作也不可能时刻向村民告知,为了保护村委会成员的正当权益,保证其工作不被误解,可以允许其在表决罢免议案前,在公开场合或以合适的方式提出自己的申辩意见。

(6)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