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对于非因公负伤和患病的员工,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给予一定的医疗期,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且必须支付病假工期。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如果医疗期满,员工能继续从事原来工作的继续从事原来工作。如果不能从事原来工作的,应当由企业调整到岗位比较轻松的工作。如果调整后仍然不能从事工作的,企业可以单方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在提前30天通知员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按照每工作一年给予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