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由于法律主要还是为了明确“临时性建筑” 的范围,所以明确“临时性建筑”范围 即可满足日常工作需要。临时建筑指:临时办公用房、宿舍、仓库、食堂、厕所、围挡等建筑物、构筑物,一般不超过2层,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为5年,活动房构件的设计使用年限为20年,安全等级为三级,抗震设防类别为丁类的建筑。这个问题回答起来确实有点难度,但作为一个结构出身的专业建筑工程律师,我的意见是:1. “永久性建筑”和“临时性建筑”是基于建筑使用周期而进行的分类,与建筑用途相关,但同材料没有直接关联,钢结构可以用作 “永久性建筑”,也可以用作“临时性建筑” 。2.相关的解释依据可以参考建设部的《JGJ 2009-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里面对临时建筑有非常详细的说明,但这个只是行业规范,并不是法律。3.“永久性建筑”和“临时性建筑” 是专业的建筑工程词汇,在法律中一般只做援引,不做具体内涵及外延说明。也就是说,在法条中很难找到具体的法律解释的,我特地搜索了相关的数据库,未能找到“临时建筑”在法律中的解释。(也许是个人水平有限,呵呵)这就如同“主体结构”一词,在建筑专业书籍中有明确的定义,但法律中很难找到明确的解释,最高院也只是用“主要的结构部分”来作说明,解释的准确性远远不能满足要求,同工程实际有较大差距,甚至有超越内涵的嫌疑。比如:最高院认为“主体结构”是包含基础部分的,但在工程领域“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却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工程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