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基站建设需要到环保部门批准。

根据《电磁辐射环境保护条例》

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运行的检查。

(一)总功率超过200千瓦的电视发射塔;

(二)广播电台和总功率在1000千瓦以上的电台;

(三)跨省行政区域电磁辐射建设项目;

(四)电磁辐射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建设项目。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经初步审批后,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30日内,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作出相应的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预审、审批不收费。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

(三)经国务院审批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授权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人民政府规定。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利环境影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