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食品安全法对于食品包装的具体要求如下: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扩展资料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中规定:

第二十二条 在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标注。

透过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不能清晰地识别各独立包装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强制标注内容的,应当在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上分别予以标注,但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的除外;能够清晰地识别各独立包装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强制标注内容的,可以不在外包装上重复标注相应内容。

第二十三条 食品标识应当清晰醒目,标识的背景和底色应当采用对比色,使消费者易于辨认、识读。

第二十四条 食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的中文,但注册商标除外。

食品标识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少数民族文字,也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当与中文有对应关系,所用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中文,但注册商标除外。